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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公告日期: 099.01.05
預告日期: 099.01.05 ~ 099.01.15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0983000635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
三、「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
    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
    ,「金融法規/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06
(四)傳真:02-89691356
(五)電子郵件:banking03@banking.gov.tw
容: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有所遵循,本會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主要重點說明如次

一、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全文共計十四點:
(一)明定借款金額或額度、借款之交付及動用方式、借款期間。(第一點、第二點
      、第三點)
(二)明定借款利息計付方式、本息攤還與還款方式。(第四點、第五點)
(三)明定借款利率調整之通知,及未告知時之利率計算方式。(第六點)
(四)明定金融機構蒐集、處理與利用借款人資料之範圍、責任與義務。(第八點)
(五)明定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有告知借款人與保證人之義務與責任;另借款人同意
      金融機構將與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依法令規定委外協助處理,金融機構應督
      促受委託人資料利用保密之責任。(第九點、第十點)
(六)明定適用於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處理機制之情形。(第十四
      點)
二、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全文共計八點:
(一)明定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第一點)
(二)明定對已簽具借據者,不得為確保債權約定借款人應提供本票。(第二點)
(三)明定借款利率不得約定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第三點)
(四)明定有利於借款人之廣告事項應為契約之內容,不得以契約約定排除。(第四
      點)
(五)明定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借款人提前還款應給付違約金,但另提供優惠
      貸款條件及限制清償期間者不在此限。(第五點)
(六)不得約定借款人或保證人授權金融機構得隨時查調課稅資料。(第六點)
(七)明定承作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貸款業務時,不得約定未經商品或服務提供人同
      意,借款人不得撤銷(終止、解除)付(撥)款委託。(第七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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