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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四條、第四條之一草案。

公告日期: 102.12.17
預告日期: 102.12.21 ~ 102.12.27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469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四條、第四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
    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25
(四)傳真:02-89691356
容:
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四條、第四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發
布施行,其後歷經一次修正。為協助非社員之中小企業、非營利法人取得融資管道,
並採取差異化管理原則,加強風險控管,爰修正本標準。本標準現行條文共五條,本
次計修正一條條文、增訂一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就符合一定條件之信用合作社,開放其得於一定區域內對中小企業、非營利法人
    辦理非社員授信,並明定其限額。另在限額維持不變前提下,對非社員自然人及
    公營事業放寬其授信種類。(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明訂本標準所稱淨值,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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