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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四條、第四條之一草案。
公告日期: |
10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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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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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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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469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四條、第四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 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25 (四)傳真:02-8969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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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四條、第四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發 布施行,其後歷經一次修正。為協助非社員之中小企業、非營利法人取得融資管道, 並採取差異化管理原則,加強風險控管,爰修正本標準。本標準現行條文共五條,本 次計修正一條條文、增訂一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就符合一定條件之信用合作社,開放其得於一定區域內對中小企業、非營利法人 辦理非社員授信,並明定其限額。另在限額維持不變前提下,對非社員自然人及 公營事業放寬其授信種類。(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明訂本標準所稱淨值,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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