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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
10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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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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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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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12922 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 三、「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 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 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98 (四)傳真:02–8969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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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附表(格式二至四、五之一、五之二及 五之四)、第二十九條附表(格式六之十二之一至六之十二之三)修正草案總說明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本準則),並明 定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後歷經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及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等三次修正。本次因參酌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投資性 不動產」規定,開放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另參酌證 券交易法及其它金融業別規定,增訂財務報告應經董事會通過,與修正提報時限等規 定,並酌修部分文字或表格,爰修正本準則。 本準則現行條文計三十八條,本次修正八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基於金融監理一致性或為利保險業財務報告之編製在共 通性項目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致,經參酌發行人、銀行及金控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酌修部分項目內容定義文字或表格格式(修正條文 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附表格式二、四、五之一、五 之二及五之四)。 二、參酌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投資性不動產」規定,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 得採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爰刪除原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僅得採成本模 式之規定,並規範投資性不動產選用公允價值模式者,其保險負債亦應採公允價 值評估,並輔以相關配套措施,包括不動產估價師及鑑價機構資格條件、估價標 準、保險業應建立不動產估價之內部控制制度、會計師查核規範及財報附註揭露 相關資訊等;並增訂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應於權益變動表揭露有關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四號「保險合約」第二階段實施可能造成影響等說明;另配合調整現行 首次採用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之相關規定,刪除海外子公司投資性不動產 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十九條附表 格式三及第二十九條附表格式六之十二之一至六之十二之三)。 三、配合證券交易法規定及基於金融監理一致性,並考量適用國際會計準則後,財報 編製實務作業需求,爰酌修對大陸被投資公司得以會計師核閱報告作為期中合併 財務報告編製之依據、財務報告之編製期限、應經董事會通過或提報之規定(修 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 四、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調整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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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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