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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2.12.17
預告日期: 102.12.17 ~ 102.12.24
發文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 10202529922 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三項。
三、「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
    ://law.fsc.gov.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75
(四)傳真:02–89691300
容: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
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其說明文件及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
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依據前揭授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訂定「財產保險
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期間分別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九十九年一月四日及一百年七月五日三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國際會計準則
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實施後金融消費爭議案處理機關
已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及考量保險實務作業,爰研擬本案修正草案。本
管理辦法現行條文計十三條,本次修正八條,修正要點如次:
一、考量部分保險商品屬客製化之保險商品,尚無對大眾揭露之必要.爰於第三條第
    六款增列但書規定「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使保險業者簡化資訊揭露作業範圍,並兼顧實務需求,爰刪除需揭露往來保險
    代理人傳真、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另增訂董事、監察人暨持股前十名大
    股東需揭露「投票表決權比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修正需揭露之財務報表名稱、準備金名稱
    與內容及財務資料更新時程之規定;另將原列於公司治理項下之「資本適足性之
    揭露」移至財務概況項下(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修正各險別準備金之內容及配合金融消費
    者保護法之實施,保險金融消費爭議案件已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
    其評議資訊之揭露亦須配合修正;另為提供消費大眾完整之保險理賠相關資訊,
    增訂需揭露「理賠延遲給付件數及其對理賠總件數之比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七條)。
五、於公司治理項下增訂應揭露「內部稽核之相關資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
六、配合「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及「財產保險商品審
    查應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明確保險商品應揭露之送審文號及日期(修正條文
    第九條)。
七、為符實務,參考上市或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修正財
    務報告於何種情況時應發布重大訊息(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鑑於本會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已正式上線使用,爰修正需將說明文件內容併同
    登載於該網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
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其說明文件及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
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依據前揭授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訂定「人身保險
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期間分別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九十九年一月四日及一百年七月五日三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國際會計準則
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實施後金融消費爭議案處理機關
已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及考量保險實務作業,爰研擬本案修正草案。本
管理辦法現行條文計十三條,本次修正九條,修正要點如次:
一、考量現行人身保險業已無「處」之組織,爰刪除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
    五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
二、為使保險業者簡化資訊揭露作業範圍,並兼顧實務需求,爰刪除需揭露往來保險
    代理人傳真、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另增訂董事、監察人暨持股前十名大
    股東需揭露「投票表決權比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修正需揭露之財務報表名稱、準備金揭露
    名稱與內容及財務資料更新時程之規定;另將原列於公司治理項下之「資本適足
    性之揭露」移至財務概況項下(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修正各險別準備金之內容及配合金融消費
    者保護法之實施,保險金融消費爭議案件已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
    其評議資訊之揭露亦須配合修正;另為提供消費大眾完整之保險理賠相關資訊,
    增訂需揭露「理賠延遲給付件數及其對理賠總件數之比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七條)。
五、於公司治理項下增訂「內部稽核之相關資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配合「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明確保險商品
    應揭露之送審文號及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為符實務,參考上市或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修正財
    務報告於何種情況時應發布重大訊息(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鑑於本會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已正式上線使用,爰修正需將說明文件內容併同
    登載於該網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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