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歷史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
102.12.17
|
預告日期: |
102.12.17
~
102.12.24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產字第 10202529922 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三項。 三、「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 ://law.fsc.gov.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75 (四)傳真:02–89691300
|
內容: |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 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其說明文件及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 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依據前揭授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訂定「財產保險 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期間分別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九十九年一月四日及一百年七月五日三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國際會計準則 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實施後金融消費爭議案處理機關 已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及考量保險實務作業,爰研擬本案修正草案。本 管理辦法現行條文計十三條,本次修正八條,修正要點如次: 一、考量部分保險商品屬客製化之保險商品,尚無對大眾揭露之必要.爰於第三條第 六款增列但書規定「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使保險業者簡化資訊揭露作業範圍,並兼顧實務需求,爰刪除需揭露往來保險 代理人傳真、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另增訂董事、監察人暨持股前十名大 股東需揭露「投票表決權比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修正需揭露之財務報表名稱、準備金名稱 與內容及財務資料更新時程之規定;另將原列於公司治理項下之「資本適足性之 揭露」移至財務概況項下(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修正各險別準備金之內容及配合金融消費 者保護法之實施,保險金融消費爭議案件已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 其評議資訊之揭露亦須配合修正;另為提供消費大眾完整之保險理賠相關資訊, 增訂需揭露「理賠延遲給付件數及其對理賠總件數之比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七條)。 五、於公司治理項下增訂應揭露「內部稽核之相關資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 六、配合「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及「財產保險商品審 查應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明確保險商品應揭露之送審文號及日期(修正條文 第九條)。 七、為符實務,參考上市或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修正財 務報告於何種情況時應發布重大訊息(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鑑於本會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已正式上線使用,爰修正需將說明文件內容併同 登載於該網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 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其說明文件及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 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依據前揭授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訂定「人身保險 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期間分別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九十九年一月四日及一百年七月五日三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國際會計準則 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實施後金融消費爭議案處理機關 已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及考量保險實務作業,爰研擬本案修正草案。本 管理辦法現行條文計十三條,本次修正九條,修正要點如次: 一、考量現行人身保險業已無「處」之組織,爰刪除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 五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 二、為使保險業者簡化資訊揭露作業範圍,並兼顧實務需求,爰刪除需揭露往來保險 代理人傳真、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另增訂董事、監察人暨持股前十名大 股東需揭露「投票表決權比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修正需揭露之財務報表名稱、準備金揭露 名稱與內容及財務資料更新時程之規定;另將原列於公司治理項下之「資本適足 性之揭露」移至財務概況項下(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配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修正各險別準備金之內容及配合金融消費 者保護法之實施,保險金融消費爭議案件已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 其評議資訊之揭露亦須配合修正;另為提供消費大眾完整之保險理賠相關資訊, 增訂需揭露「理賠延遲給付件數及其對理賠總件數之比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七條)。 五、於公司治理項下增訂「內部稽核之相關資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配合「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明確保險商品 應揭露之送審文號及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為符實務,參考上市或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修正財 務報告於何種情況時應發布重大訊息(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鑑於本會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已正式上線使用,爰修正需將說明文件內容併同 登載於該網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圖表附件: |
|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