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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九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草案。
公告日期: |
10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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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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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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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21000776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票券金融管 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及第二十四 條附表、「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二十四條 附表、「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二 十四條附表、「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九條、「銀行自有資本 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四條及「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修正草 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 .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56、02-89689660 (四)傳真:02-8969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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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修 正草案總說明 為使公開發行銀行編製財務報告能有符合行業特性且一致之規範,我國依據證券交易 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訂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以下稱本準則),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其後配合我國會計準則之變動,業歷經 七次修正。 依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本準則規定,公開發行銀行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以成 本模式為限。基於我國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已近一年,外界建議回歸國際會計準則 第四十號規定,開放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爰修正本 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附表格式五~十五至五~十 七,明定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 明 為使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財務報告能有符合行業特性且一致之規範,我國依據證券交易 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施行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以下稱本準則)。其後配合我國會計準則之變動,業歷經六次修正。 依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本準則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所持有之投資性不動 產後續衡量以成本模式為限。基於我國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已近一年,外界建議回 歸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開放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 模式,爰修正本準則第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二十四條格式一~十三至一~十五,明 定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 關規定辦理,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使票券金融公司維持適足資本,金管會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據票券金融公 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發布票券金融公司自 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以下簡稱計算方法說明),其後為因應我 國票券金融公司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等相關法規修正,於一百零二年二月 二十一日修正本計算方法說明。 配合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持有投資性不 動產後續衡量得採公允價值模式,經考量投資性不動產增值利益之特性,業修正管理 辦法第四條規定該增值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得列入第二類資本,爰修正計算表格 1-B 「自有資本計算表」。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提昇票券金融公司之風險管理及維持適足資本,主管機關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 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訂定發布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因應國際相關規範及我國票券金融公司業務特性之演 變,業歷經二次修正。 依○○年○○月○○日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自 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不再限於成本 模式,而得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配合上述修正,並考量投資性不動產增值利益之特 性,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明定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者,其增 值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得列入第二類資本。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為使銀行維持適足資本及我國銀行資本適足率之計算能與國際一致,金管會於九十六 年一月四日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修正發布銀行自 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其後歷經二次修正。 配合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規定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公允價值模 式,經考量投資性不動產增值利益之性質,業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九條規定該增值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得列入第二類資本,另依金管會一百零二年五 月十五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七○二七○號令規定,銀行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 日後出售不動產並辦理售後租回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 性資產之比率時,於不動產售後租回之租期屆滿前,已認列之不動產出售利益不得列 計為資本,爰修正計算表格 1-B「自有資本計算表」。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使銀行維持適足資本,我國參酌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發布之巴塞爾 資本協定,依據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於八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訂定發布銀行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及未達標準之限制盈餘分配辦法,後更名為銀 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因應國際相關規範及我國銀 行業務特性之演變,業歷經八次修正。 依○○年○○月○○日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自一百零三 年一月一日起,公開發行銀行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不再限於成本模式,而得選擇採 公允價值模式。配合上述修正,並考量投資性不動產增值利益之性質與備供出售金融 資產未實現利益相近,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明定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 價值模式者,其增值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得列入第二類資本。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修正 草案總說明 鑒於票券金融公司與一般行業特性不同,為利各票券金融公司編製財務報告有一致性 之規範,主管機關爰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授權規定發 布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施行。其後配合我國會計準則之變動,業歷經四次修正。 依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本準則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持有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 以成本模式為限。基於我國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已近一年,外界建議回歸國際會計 準則第四十號規定,開放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爰修 正本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附表格式五~十六至五~十八,明 定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 關規定辦理,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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