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廢止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款。 三、「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 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33 (四)傳真:02-8969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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