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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草案。
公告日期: |
10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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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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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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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發字第1020050623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 六條之一規定。 三、旨揭準則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附表對照表及意見徵詢 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 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 7 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76、(02)27747131。 (四)傳真:(02)8773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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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修正草 案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依據證券交易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之一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發布施行後,歷經 二次修正。本次為配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四條取消股票固定面額為 新臺幣十元之規定,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修正三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外國公司股票得以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發行,本準則前 已修訂外國公司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認定標準,改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之 千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配合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亦得以面額非新臺幣十元發行 ,爰修正規定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者,均以相同標準替代。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二、為使未提前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公開發行公司同步適用股票得以每股面額非 新臺幣十元發行之規定,爰增訂公開發行公司適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 條) 三、明訂本準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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