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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
10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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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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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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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審字第1020050742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會計師法第十一條規定。 三、旨揭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 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 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431。 (四)傳真:(02)8773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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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發布施行後 ,歷經四次修正,本次為配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四條取消股票面額 應為新臺幣十元之規定、審計準則公報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對投資性 不動產後續衡量之修正,爰修正本規則。 本次修正六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四條取消股票面額應為新臺幣十元之規定 ,考量公開發行公司得以面額非新臺幣十元發行,爰比照股票面額非新臺幣十元 之外國公司,修正重要子公司定義關於實收資本額之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第二 條之一) 二、因應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四號取代第十五號、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五號取代第三 十號,修正相關條文引用審計準則公報之規範。(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十四條) 三、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四目修正,允許投資性 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公允價值法及對其評價規範,爰增訂對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 量之查核。(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四、考量會計師應自查核一百零四會計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審計準則第五十四號公報 ,及自查核一百零三會計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相關查核程 序,並為使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及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同步適用股票 得以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發行之規定,爰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渠等公司應適用 本準則之施行日期及訂定過渡條款。(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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