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七十條規定、期貨交易 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及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三、旨揭四項修正條文及規定草案總說明、條文及規定對照表詳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 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 7 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476。 (四)傳真:(02)8773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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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二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發布施行,本次為增加槓桿交易商人員 運用彈性以提升業務競爭力並落實公司治理機能,修正第二十條有關業務員兼任限制 之管理規範,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增加槓桿交易商人員運用彈性,刪除辦理研究分析或商品設計及推介或銷售之 人員應為專職之規定,且基於前、後檯業務風險控管及利益衝突之考量,增訂研 究分析或商品設計及推介或銷售之人員,不得兼任結算交割及主辦會計等職務; 另考量風險管理人員肩負公司營運風險衡量,為落實公司治理機能,增訂風險管 理人員應為專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二、考量槓桿交易商係由期貨商自營商兼營,為利其人力資源有效利用,放寬辦理推 介或銷售之業務員得由期貨商登記辦理自行買賣之業務員兼任。(修正條文第二 十條) 三、參考國際監理理念,就槓桿交易商業務員於公司內兼任不同職務行為回歸公司自 治,增訂槓桿交易商應對業務員之兼任職務行為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 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槓桿交易商業務運作之必要範圍為限,不得 涉有利益衝突、違反期貨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且應確保客戶及股東權 益。(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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