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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之一及第七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2.12.03
預告日期: 102.12.07 ~ 102.12.13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2005100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七十條規定、期貨交易
    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及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三、旨揭四項修正條文及規定草案總說明、條文及規定對照表詳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
    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 7  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476。
(四)傳真:(02)87734411。
容: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之一及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發布施行後,配合期
貨商業務之開放及提升負責人與業務員之服務品質,歷經九次修正。本次為增加期貨
商人員運用彈性以提升業務競爭力,修正第七條有關業務員兼任限制之管理規範,修
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爰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變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二、鑑於國際間多無明文限制期貨商業務員應為專任,爰刪除業務員應為專任之規定
    ,改以競業禁止原則規範限制為不得兼任國內外其他期貨商任何職務。另考量期
    貨商有指派業務員兼任國外期貨子公司職務以降低營運成本及達成經營管理目標
    之需,爰放寬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得兼任國外期
    貨子公司相同性質職務。(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考量國內外金融商品不斷創新,期貨商得經營之業務亦不斷擴增,爰刪除受託買
    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應為專職之規定,且基於前、後檯業務風險控管及
    利益衝突之考量,增訂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不得兼任開戶、主辦
    會計、結算交割等後檯職務;再者,考量風險管理人員肩負公司營運風險衡量,
    為落實公司治理機能,爰增訂風險管理人員應為專職。(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參考國際監理理念,就期貨商業務員兼任他公司職務或於公司內兼任不同職務行
    為回歸公司自治,爰增訂期貨商應對業務員之兼任職務行為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
    制,以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期貨商業務運作之必要範圍為限
    ,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期貨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且應確保期貨交
    易人及股東權益。(修正條文第七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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