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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
10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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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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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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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審字第1020050932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 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 網址: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24。 (四)傳真:(02)8773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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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附表(格式五之一至五之十一)、 第二十三條附表(格式六之二十六至六之二十八)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五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訂定發布, 歷經十七次修正,茲為合理簡化財務報告附註重複揭露部分及調和附表格式,並參酌 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投資性不動產」規定,開放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 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另配合推動採用「彈性面額股票制度」及證券交易法第一 百六十五條之一之修正,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六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在不影響財務報告資訊揭露品質之原則下,合理簡化「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 、「轉投資事業資訊」及「大陸投資資訊」之附註內容,避免資訊重複揭露,並 調和財務報告各附表格式;復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 提高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資訊揭露標準,合理減輕財務報告資訊揭露負擔。(修正 條文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附表格式五之一至五之十一) 二、為配合推動採用「彈性面額股票制度」及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之 修正,考量採用彈性面額股票之公司及外國公司得以股票無面額或面額非新臺幣 十元發行,並考量淨值亦為代表公司規模的指標之一,爰明定發行人(含外國公 司)股票無面額或面額非為新臺幣十元者,有關現行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揭露 及會計政策變動差異數以實收資本額之認定標準,改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 業主之權益計算之。(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七條) 三、參酌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投資性不動產」規定,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 得採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爰刪除原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僅得採成本模 式之規定,並輔以相關配套措施,經考量估價實務,明定除未開發土地採土地開 發分析法外,其餘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應採收益法衡量,並就採行收益法之 相關參數估算予以規範。另為確保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之可靠性,明定持有投 資性不動產金額重大者應採委外估價,並規範估價師之資格條件,及應遵循之相 關規範;另配合調整現行有關首次採用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之相關規定, 規範採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者,應依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四目相關規定辦理 。(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附表格式六之二十六至六之二十 八) 四、明定已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之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自一百零三年 會計年度起適用本次有關投資性不動產相關修正規定(包括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 第四目投資性不動產續後衡量及第二十六條首次採用認定成本之規定);另為使 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自一百零二年之年度財務報告起均一致適用本次有關簡 化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事項及採用彈性面額股票制度相關之修正規定(第六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十七條),爰明定上開修正規定自發布日起適用。(修正條 文第二十八條) 五、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調整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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