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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附表五十六、第三十六條附表六十六草案。

公告日期: 102.12.03
預告日期: 102.12.07 ~ 102.12.13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02005062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
    六條之一規定。
三、旨揭準則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附表對照表及意見徵詢
    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
    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 7  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76、(02)27747131。
(四)傳真:(02)87734165。
容: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
四條及第二十七條附表五十六、第三十六條附表六十六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三年
十二月四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十七次修正,茲為配合採用股票每股面額不限十元,
並簡化普通公司申報書件,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三條條文及二個附表,修正
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採用,暨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四條取消
    股票固定面額為新臺幣十元之規定,爰修正本條文,刪除「外國」文字,並明確
    定義採彈性面額公司有關實收資本額之計算方式,並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用語,將「淨值」修正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修正條文第二
    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附表五十六及第三十六條附表六十六)
二、為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正,並符合國際間普遍降低
    法規對信評依賴之潮流,回歸由發行公司自行視需求考量是否取具信用評等報告
    ,並簡化普通公司債申報書件,放寬發行普通公司債得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投
    資人。(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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