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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六十三條及附表三至二十二之一、二十四、三十二至三十三草案。

公告日期: 102.12.03
預告日期: 102.12.07 ~ 102.12.13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02005062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
    六條之一規定。
三、旨揭準則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附表對照表及意見徵詢
    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
    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 7  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76、(02)27747131。
(四)傳真:(02)87734165。
容: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六十三條及附表三至二十
二之一、二十四、三十二至三十三修正草案總說明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發
布施行後,曾歷經二十七次修正,茲為配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四條
取消股票固定面額為新臺幣十元之規定及簡化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書件等情形,
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三條條文及二十四個附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四條取消股票固定面額為新臺幣十元之
    規定,修正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增資發行新
    股得不對外公開發行及得辦理公開招募關於財務報告獲利能力之規定,修正為以
    占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為判斷之依據,又前揭計算基礎較現行以實收資本額
    擴大,爰將相關標準予以折半。(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
二、配合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之修正,爰酌作文字修正,將權
    益修正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考量最近三年度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事項及財務報告等書件已於公
    開說明書揭露,爰除減少資本案件外,其餘案件現有渠等申報書件者予以刪除;
    另為強化承銷商、律師或會計師等專家職能,對於最近經濟部變更登記、債權催
    告證明、無違章欠稅紀錄證明及與集中保管公司簽訂之集中保管契約等書件,將
    由專家查核並據以表示專家意見,爰刪除前揭書件,以簡化申報書件。(附表三
    至二十二之一、二十四、三十二至三十三)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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