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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
1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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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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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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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保產字第 10202529091 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 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1aw.fsc.gov.tw/la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36 (四)傳真:02–896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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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授權,本會於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訂定發 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歷經九十六年六月、 九十六年十二月、九十八年十二月、九十九年七月及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次修正。為符 合精算原理原則,改以損失發展三角形法計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未報賠款,俾合理提存本保險準備金;另配合實務及兼顧本保險資金流動性需求,修 正本保險所持有之資金扣除特別準備金後餘額之存款比例限制,並將定期存款金額併 入計算,爰研擬本辦法修正條文,本辦法現行條文計十二條,本次修正四條。修正重 點如次: 一、為符合精算原理原則,改以損失發展三角形法計算本保險未報賠款,俾合理提存 賠款準備金,爰修正第三條第一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考量公債及國庫券不適用評估金融機構之風險指標,爰修正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 條第五項,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三、配合實務及兼顧本保險資金安全性,爰刪除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第五項但書規 定,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四、考量現行保險業資金運用法令並無要求存放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一定之信用評等 條件,方能為保險業存款對象,爰刪除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第五項有關本保險 資金以定期及活期存款存放之金融機構需符合一定之信用評等條件之規定,以降 低對於金融機構信用評等依賴度及法令鬆綁之政策。(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 五、考量本保險資金流動性需求,爰修正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本保險所持有之資金 扣除特別準備金後餘額之存款比例限制,並將定期存款金額併入計算。(修正條 文第六條) 六、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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