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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四條、第四十九條之二草案
| 公告日期: |
10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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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2.11.13
~
1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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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交字第1020046744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四條、第四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 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12。 (四)傳真:(02)8773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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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四條、第四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稱本準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 項之授權,於七十七年十一月訂定發布,其間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及實務運作歷經十六 次修正,本次共修正二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鼓勵國內新創事業的發展,推動採用「彈性面額股票制度」,參照公司法第一 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將股票固定面額壹拾元之規定,修正為「公司發行之 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配合前揭第十四條之修正,考量第一上市(櫃)及登錄興櫃外國企業股票,得為 無面額或彈性面額,爰將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股票每股金額之規定, 修正為「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發行之股份,每股金額得依註冊地國法 令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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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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