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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四條、第四十九條之二草案

公告日期: 102.11.13
預告日期: 102.11.13 ~ 102.11.25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20046744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四條、第四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
    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12。
(四)傳真:(02)87734157。

容: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四條、第四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稱本準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
項之授權,於七十七年十一月訂定發布,其間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及實務運作歷經十六
次修正,本次共修正二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鼓勵國內新創事業的發展,推動採用「彈性面額股票制度」,參照公司法第一
    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將股票固定面額壹拾元之規定,修正為「公司發行之
    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配合前揭第十四條之修正,考量第一上市(櫃)及登錄興櫃外國企業股票,得為
    無面額或彈性面額,爰將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股票每股金額之規定,
    修正為「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發行之股份,每股金額得依註冊地國法
    令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之二)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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