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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2.11.07
預告日期: 102.11.13 ~ 102.11.19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310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
三、「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
    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79
(四)傳真:02-89691357
容: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健全信用卡市場之發展及保障持卡人權益,財政部前於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依據銀
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訂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至九十九年二月二日共經五次修
正,並已修正名稱為「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鑑於現行實務上,信用卡收單機
構經核准辦理「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等其他業務,亦有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
款項之需求,爰本次針對此等與現行收單機構簽訂第三人為特約商店有別之作業模式
,配合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信用卡」及「特約商店」之定義文
字,並增訂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三項規定,以利收單機構辦理該特殊類型特約
商店作業模式時遵循,並就該等作業模式建立適當之管理機制。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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