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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第二點及「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六條。

公告日期: 102.10.22
預告日期: 102.10.26 ~ 102.11.01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20016222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
三、「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第二點及「票券金融公司
    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
    .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55
(四)傳真:02-89691357
容: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第二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
年十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一次修正。茲為配合本會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日核
准新北市政府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市庫券,為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目
之短期票券;且發行市庫券時,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或其市庫券應經信用評等機構
評等之金融機構保證,爰考量市庫券發行人為我國政府機關之信用風險程度,並兼顧
票券金融公司穩健經營及流動性管理需要,修正本規定第二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市庫券之發行有助於貨幣市場工具多元化,且市庫券發行人為我國政府機關,信
    用風險相對較低,參照「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二條第六
    款第二目,有關銀行對政府機關之授信得不計入授信總餘額之規定,增列規定票
    券金融公司對我國政府機關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得不計入本規定所稱之
    總餘額。
二、為維護票券金融公司穩健經營及流動性管理需要,增列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對我國
    單一政府機關之保證、背書餘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
總說明
按「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自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一次修正。茲為配合本會於一百零
一年九月十日核准新北市政府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市庫券,為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
條第一款第四目之短期票券;且發行市庫券時,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或其市庫券應
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金融機構保證,爰考量市庫券之發行有助於貨幣市場工具多元
化,市庫券發行人為政府機關,信用風險相對較低,參照「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
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修正本辦法第六條,就第一類授信
資產債權餘額部分,增列扣除對於我國政府機關之債權餘額後,計提備抵呆帳及保證
責任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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