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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草案。

公告日期: 102.10.16
預告日期: 102.10.22 ~ 102.10.28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 10230003500 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條。
三、「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
    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30
(四)傳真:02-89691356
容: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修正草案總說明
鑒於信用合作社與一般行業特性不同,且為信用合作社會計事務能有一致性之規範,
財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條授權規定,訂
定發布「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本會計制度)。其後配合我國財務會
計準則之訂定及修正,歷經四次修正。
因應信用合作社自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 IFRSs
),及參採「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監理機制,主要規範對外財務報告
及其相關會計事務處理原則性應採行之事項,且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
一百年十一月七日討論確定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分類與衡量」(
IFRS 9)之生效日延後,於 IFRS 9 生效前,相關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依九十八年版
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IAS 39)辦理,爰作本次修
正。
本會計制度現行條文計三百五十三條,本次刪除三百五十一條,新增二十八條,修正
後條文總計三十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修訂會計項目、憑證與簿籍等技術性事項,由信用合作社自訂會計作業規範,並
    得參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所訂範本訂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明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之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等。(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考量會計政策變動係屬信用合作社之重要財務資訊,為即時揭露相關資訊,爰規
    範信用合作社改變會計政策,除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
    動及錯誤」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事先報金管會核准並辦理公告作業。(修正條文
    第六條)
四、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IAS 1 )規定,修正財務報告四
    大表名稱及本會計制度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入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認列
    、表達及揭露等原則性規範,修正如次:
(一)資產負債表
      1.資產項目:(修正條文第十條)
     (1)參考 IAS 1  第五十四段及 IFRSs  各號公報規定,訂定應至少列示之資
          產項目。
     (2)明定貼現及放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不動產及設備、無形
          資產與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
      2.負債項目:參考 IAS 1  第五十四段及 IFRSs  各號公報規定,訂定至少應
        列示之負債項目。(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3.權益項目:參考 IAS 1  第七十八(e )段、第七十九段及施行指引等相關
        規定,規範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修正條文第十
        二條)
(二)綜合損益表:將損益表之表達方式,修訂以單一「綜合損益表」之方式表達,
      並參考 IAS 1  第八十二段規定,規範綜合損益表至少應表達之項目。(修正
      條文第十三條)
(三)權益變動表:參考 IAS 1  第一百零六段規定,規範應於權益變動表列示之項
      目。(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財務報告附註:參考 IAS 1  相關規範,明定附註中應明確且無保留聲明財務
      報告之編製,係遵循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辦理,並應於附註
      增加揭露「通過財務報表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
      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
      響情形」、「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
      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對財務風險
      之管理目標及政策」等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五、考量 IFRSs  係屬原則性規範,訂定應表達之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內容,供信用
    合作社遵循。(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六、明定信用合作社首次採用 IFRSs  時,有關投資性不動產之認定成本,依信用合
    作社法第 37 條準用銀行法第 75 條規定屬全數非自用,且有存在、持續及穩定
    之租金收入者,始得採現金流量折現法估算之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之上限。(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
七、參考 IAS 39 有關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分類及衡量規定,增訂信用合作社之金
    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於首次適用 IFRSs  時重分類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八、明定信用合作社員工退職後優惠存款之超額利息,得於員工確定退休時,始適用
    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九、明定信用合作社先前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精算之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
    義務,於採用 IFRSs  時,應立即於保留盈餘中扣除,或在不超過十年之期間內
    依直線基礎攤銷為費用。(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十、明定信用合作社不動產售後租回,銷售價款超過帳面金額之出售利益應予遞延。
    租期明確者,得依租賃期間分年認列,惟嗣後租期變動應以會計錯誤更正處理,
    並調整以前各期損益。(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十一、規範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在其網站公布相關重要財務業
      務資訊。(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十二、配合信用合作社自一百零四年起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爰明定本次修正
      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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