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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099.01.06
預告日期: 099.01.06 ~ 099.01.13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0980251354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三、「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
    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
    ,保險法規「法規草案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yllo@ib.gov.tw)向本
    會保險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提出。
容: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為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合約之
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第四十號公報)於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參酌國際實施國
際會計準則情況,爰修正四條及增訂一條,其主要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第四十號公報之公布,參考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等國家對保險業提存
    特別準備金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作法,規定各種特別準備金於一百年一月一日
    起,每年新增提存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
    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科目(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依據第四十號公報規定,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不應列
    於負債規定,為優先降低原列於負債項下之提存金額,規定該等特別準備金於一
    百年一月一日起之沖減或收回之順序及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六條至第七條)。
三、增列明定專業再保險業對於第四十號公報規定需進行負債適足性測試之合約,自
    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應進行負債適足性測試以及其採用方法應符合相關之精算實
    務處理原則(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四、明定專業再保險業於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對於負債適足準備金提存之相關處理制度
    及程序(修正條文第九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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