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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2.09.16
預告日期: 102.09.24 ~ 102.09.30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022000413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
三、「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
    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91
(四)傳真:02-89691354
容: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整併於「金融機構增
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並更名為「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後,歷經四次修正。為賡續本辦法微幅調整開放設立分支機構、促進金融機構財務業
務健全發展之立法宗旨,並為鼓勵金融機構於金融服務欠缺地區設置分支機構,以促
進地方金融服務及城鄉均衡發展,擬具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修
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為鼓勵金融機構於金融服務欠缺地區設置分支機構,金融機構申請設置地點有益
    城鄉均衡發展者,不受本辦法所定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之申請條件、申請
    家數及申請時間之限制。另決定信用合作社增設分支機構名單得考量申設地區之
    信用合作社密集度及全體信用合作社之均衡發展。(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
二、另為加強落實照顧金融服務欠缺地區民眾,金融機構因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
    衡發展而獲准增設之分支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遷移至其他有益城鄉均衡發展
    地區者外,於設立後七年內不得遷移。(修正條文第四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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