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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 公告日期: |
10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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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2.09.03
~
10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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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200357691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 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 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00 (四)傳真:(02)8773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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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授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訂定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五 次修正,本次為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操作限制及簡化基金合併程 序及條件,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共修正十六條條文,茲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考量基金運用資產投資國外委託下單交易之範圍包括證券相關商品,爰明定基金 投資於國外者,得委託提供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公司或其集團企業間接向期貨商 或其他交易對手交易。(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為專業投資機構,具備專業投資及 判斷能力,並為考量業者交易實務需求及增加基金操作彈性,爰明定為因應基金 投資策略所需並經金管會專案核准者,得從事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以外之證 券相關商品交易。(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為增加基金操作之流動性,爰明定基金得辦理短期借款之依據及規範。另為增加 基金投資管理效率及操作彈性,放寬單一基金投資其他基金受益憑證總金額之比 率限制,並為避免被投資子基金單一受益人比重過高影響被投資基金流動性,新 增每一基金投資其他基金受益憑證占該被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之比率上限。另提高 投信事業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比率上限。(修正條 文第一條、第十條、第十條之一) 四、為增加基金資產之運用效率,放寬基金得將所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委任受託保管 機構辦理出借運用,並明定相關風險控管配套措施。(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 四條之一) 五、為增加債券型基金之投資運作效率,爰放寬債券型基金得投資於轉換公司債、附 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等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並明定相關投資限制。(修 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六、為增加平衡型基金操作彈性,爰放寬平衡型基金持股上下限門檻。(修正條文第 三十條) 七、為避免誤解指數型基金持有有價證券均不得超過指數成分證券權重之限制,而有 實務運作之困難,爰調整文字用語。(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八、放寬私募之指數型基金得投資於投信事業利害關係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修 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一) 九、為提升基金操作規模經濟,放寬基金合併條件。另為保障受益人權利,延長基金 合併免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公告期間,並新增投信事業於基金合併前一定期間,不 得向投資人收取買回或轉換費用。(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 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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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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