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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修正草案
| 公告日期: |
10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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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2.08.22
~
10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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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產字第 10202526621 號
公告 |
| 依據: |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 三、「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修正草案如附 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1aw.fsc.g ov.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34 (四)傳真:02–896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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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 地震保險基金)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依據前揭授權, 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訂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 理辦法),期間分別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四次修正。考量重大震災發生時,有關依本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向國內、外機構貸款或以其他融資方式取得之資金係用於支付地震 事故之賠款,故償付融資貸款本金及利息,應可視為支付賠款,為使純保費收入用於 攤付地震事故賠款所產生之融資貸款本金及利息有明確法據,及考量重大震災發生時 ,過去累積特別準備金可能有仍不足攤付賠款之情形,故增訂累積特別準備金不足沖 減時,其差額得由以後年度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沖減,爰研擬本案修正條文草案。本辦 法現行條文計九條,本次修正三條,修正要點如次: 一、考量重大震災發生時,有關依本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向國內、外機構貸款 或以其他融資取得資金係用於支付地震事故之賠款,故該償付之貸款本金及利息 應可視為支付賠款,爰修正本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將籌措財源攤付地震 事故賠款所產生之貸款本金及利息,列為純保費收入之動支項目;並酌修第二項 文字,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考量重大震災發生時,過去累積特別準備金可能有仍不足攤付賠款之情形,爰參 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於本管理辦法第七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後段增訂累積特別準備金不足沖減之差額,得由以後年度提 存之特別準備金沖減彌補之,俾資完備,並酌修本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文字, 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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