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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2.08.13
預告日期: 102.08.16 ~ 102.08.22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21000529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三項
三、「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如附
    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
    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36
(四)傳真:02-89691352
容:
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銀行對疑似不法
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
日以金管銀(一)字第○九五一○○○一六四○號令發布施行,並於九十五年七月六
日及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修正,其中第十三條第一項明定銀行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
考量近年來網路資訊技術快速進步,電子商務市場蓬勃發展,為配合政府推動電子商
務政策,研擬透過網際網路申請開戶,以解決網路交易儲值金流之需求,爰於「管理
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增訂客戶透過網際網路申請開立存款帳戶時,銀行查核客戶身
分方式之規定。另鑑於「管理辦法」除訂有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限
制措施,亦有要求銀行對存款帳戶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而訂定對開立及管理存款帳戶
之相關規定,爰配合修正法規名稱為「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
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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