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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 公告日期: |
10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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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2.08.02
~
10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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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1020028795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八條第四項。 三、旨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 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91。 (四)傳真:(02)8773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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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引進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行政院依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 之授權,於七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 ,並於八十八年將其名稱修正為「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及修正部分條文。嗣為配合推動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政策,分別於八十九年至九 十五年間六度修正本辦法。 外國投資人為國內證券市場主要參與者之一,為提高華僑及外國人參與國內證券市場 之意願,進一步提供渠等投資人服務,以擴大臺灣資本市場規模及提升市場國際化程 度,爰開放證券商得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境內發 行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得免辦理外資登記等事宜; 並配合開放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第一上市(櫃)、第二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所發行 之有價證券,並得將所持有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轉換公司債轉換 為該公司股票等,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本次共計新增一條及修正十四條,修正要 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爰修正主管機關全銜。(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境內發行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其匯入資金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相關交割買賣未涉及我國稅務或證券開 戶、證券保管、銀行開戶及帳務登記等事宜,爰明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外國 發行人發行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其匯入資金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得不適用 本辦法;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發行公司在境內發行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 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境內募集發行除貨幣市場基金外之外幣計價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匯入資金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得不適用相關證券開戶、 銀行開戶、證券保管及帳務登記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三、開放證券商得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修正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指定經 金管會核准之銀行或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 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考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而間接投資國內企業並無影響 企業經營權之疑慮。為利發展國內資產管理產業,爰刪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 外發行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證券之發行公司受金管會規定之限制。(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配合開放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第一上市(櫃)、第二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所發 行之有價證券,並得將所持有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轉換 公司債轉換為該公司股票,爰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六、配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得為 認定華僑身分依據,爰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十六條) 七、為符實務需求,明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指定代表人申請開設新臺幣帳戶。(修 正條文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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