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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2.07.19
預告日期: 102.07.24 ~ 102.07.31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2002898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三、旨揭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
  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
    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84
(四)傳真:(02)87734158
容: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期間未
經修正。為使我國期貨市場之鉅額交易制度更符合交易人需求,有助與國際制度接軌
,除現行逐筆撮合鉅額交易方式外,開放議價申報鉅額交易制度有其必要性,為避免
該議價申報鉅額交易制度,與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配合交易
」指未依公開競價方式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產生適用之疑義,爰研擬修正本細則第
六條第四項「配合交易」之定義,將「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配合交易
,指期貨商或其他任何人,未依公開競價方式,而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相互配合所為期
貨交易之行為」,修正為「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配合交易,指期貨商
或其他任何人,未依公開競價方式或期貨交易所規定鉅額交易方式,而以直接或間接
方式相互配合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以資明確。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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