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三、旨揭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 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 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84 (四)傳真:(02)87734158
|
| 內容: |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期間未 經修正。為使我國期貨市場之鉅額交易制度更符合交易人需求,有助與國際制度接軌 ,除現行逐筆撮合鉅額交易方式外,開放議價申報鉅額交易制度有其必要性,為避免 該議價申報鉅額交易制度,與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配合交易 」指未依公開競價方式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產生適用之疑義,爰研擬修正本細則第 六條第四項「配合交易」之定義,將「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配合交易 ,指期貨商或其他任何人,未依公開競價方式,而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相互配合所為期 貨交易之行為」,修正為「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配合交易,指期貨商 或其他任何人,未依公開競價方式或期貨交易所規定鉅額交易方式,而以直接或間接 方式相互配合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以資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