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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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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2.06.29
~
10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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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審字第10200253031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會計師法第十三條規定。 三、旨揭「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 明、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 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60。 (四)傳真:(02)8773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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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發 布施行後,本次為利與國際接軌及考量實務上會計師持續進修時數計算與統計之簡便 性,爰修正本辦法。 本次修正二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考國際會計師聯合會針對會計師進修時數之規範,修正會計師專業持續進修時 數計算規定,由原連續年度滾動式總時數計算,改為單一年度時數計算,並修訂 單一年度最低進修小時數不得低於四十小時,非承辦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之會 計師得減半計算;並明定首次申請執業登記之會計師當年度進修時數不適用上開 最低進修時數之規定。另為使本次修正施行前後制度能順利接軌,明定「應補修 之未完足時數,發生於本條修正施行前者,仍應依施行前之規定計算其應補修時 數。」以及「有應補修之未完足時數者,於新年度已進修之時數,應優先抵補之 」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為利修正前後制度與行政作業之接軌,爰明定上開修正進修時數計算規定自一百 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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