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三、「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四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 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 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05;02-89689711 (四)傳真:02-89691356
|
| 內容: |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四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信用卡已成為國人普遍使用之金融支付工具,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有所遵循 ,本會業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全部條款 並已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實施。其中第四點第一項有關信用卡持卡人已付帳款 之抵沖順序,因本會對信用卡最低應繳帳款及不得動用信用卡循環信用功能之款項另 訂有規範,為符實際,爰於第一項末段增列「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之 但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