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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2.06.18
預告日期: 102.06.25 ~ 102.07.01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02002496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及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及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旨揭外國發行人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機構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得豁免向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之規定草案及相關準則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
    表及附表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
    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66。
(四)傳真:(02)87734165。
容: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及附表七修正草案總說明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
發布施行後,歷經九次修正,茲為回應金融海嘯以來國際間普遍降低法規對信評依賴
之潮流,回歸由發行公司自行視需求考量是否取具信用評等報告,並冀進一步降低發
行人之海外債券發行成本,爰配合修正本準則第二十二條條文及附表七,刪除興櫃公
司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轉換公司債或海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出具信用評等報告要求之
規定。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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