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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2.04.11
預告日期: 102.04.11 ~ 102.04.18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4031 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
三、「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
    .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7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96
(四)傳真:02-89691322
容: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一日修
正發布,本次為持續深化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及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並採循序
漸進方式檢討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法令,經參酌金融市場發展情形,爰擬具本辦法
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
十五條之二、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修正草案,修正條文共計十條,修正重點如次:
一、明定持有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為一定等級項目之投資總額計算方式,以及放寬保
    險業投資國外有價證券限額比例之計算基礎,由原定「股本與股本溢價」修正為
    「股東權益」(修正第二條、第六條)。
二、放寬保險業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投資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BBB  級、BB
    B-級及 BB+級或相當等級之公司債等項目,並配合訂定相關限額規定(修正第七
    條)。
三、增訂保險業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經由特殊目的事業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
    產,以及得投資大陸地區投資用不動產,並配合訂定應符合之內部作業程序及規
    範、該特殊目的事業經營應符合條件、國外不動產投資鑑價機構與物業管理機構
    之資格條件、投資期間應揭露事項等相關規範(修正第十一條及增訂第十一條之
    一)。
四、放寬保險業得投資大陸地區債券商品之資格及範圍,以及明定保險業得比照其他
    外幣相關之規定從事大陸地區以外之人民幣計價商品之投資(修正第十二條)。
五、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併入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予以規範,並配合刪除第十二
    條之一有關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之規定(刪除第十二條之一)。
六、明定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符合一
    定條件者,得檢具業務發展計畫等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專案申請不計入國外投
    資額度,不受所定公式之規範(修正第十五條之二)。
七、提高保險業國外資產集中保管機構之家數(修正第十六條)。
八、配合第七條及第十一條修正,酌修第十七條規定(修正第十七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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