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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九條之ㄧ草案。
| 公告日期: |
10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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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2.03.25
~
1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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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210001880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九條之ㄧ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 法規 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51 (四)傳真:02-8969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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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九條之ㄧ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使各銀行編製財務報告能有符合行業特性且一致之規範,我國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 本準則)。其後配合我國會計準則之變動,歷經六次修正。 又為強化銀行資訊公開之內容及時效性,以強化市場制約功能,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訂 定「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嗣後配合相關法規之修正及實務需要 陸續修訂。前開規定原係依據九十年七月九日修正發布之「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一 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惟該條文已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時 刪除。 經考量「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揭露之項目多為本準則之財務報告 內容,惟揭露頻率及方式不同,應可整併納入本準則,爰廢止「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 財務業務資訊規定」,並於本準則增訂第二十九條之ㄧ規定,規範銀行應按季於其網 站公布相關重要財務業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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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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