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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九條之ㄧ草案。

公告日期: 102.03.20
預告日期: 102.03.25 ~ 102.04.01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21000188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九條之ㄧ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
    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51
(四)傳真:02-89691352
容: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九條之ㄧ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使各銀行編製財務報告能有符合行業特性且一致之規範,我國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
本準則)。其後配合我國會計準則之變動,歷經六次修正。
又為強化銀行資訊公開之內容及時效性,以強化市場制約功能,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訂
定「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嗣後配合相關法規之修正及實務需要
陸續修訂。前開規定原係依據九十年七月九日修正發布之「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一
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惟該條文已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時
刪除。
經考量「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揭露之項目多為本準則之財務報告
內容,惟揭露頻率及方式不同,應可整併納入本準則,爰廢止「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
財務業務資訊規定」,並於本準則增訂第二十九條之ㄧ規定,規範銀行應按季於其網
站公布相關重要財務業務資訊。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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