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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102.03.12
預告日期: 102.03.15 ~ 102.03.22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2000840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
三、旨揭二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12。
(四)傳真:(02)87734157。
容: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下稱本規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
之一第一項之授權,於七十三年一月七日訂定發布,其間配合實務運作歷經十五次修
正,對促使股東會之順利召開及保障股東權益等,已具一定實施成效。本次為強化股
東會委託書管理,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及證券交易法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第
一上市(櫃)及興櫃外國公司準用本規則之規定,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
本次合計修正六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之一原有二項規定,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業已刪除第二項規
    定,爰修正本規則訂定之依據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修正條文第一條
    )
二、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爰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變
    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刪除委託書書面及廣告應記載徵求人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為加強委託書管理,明定股東除應於委託書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外,信託事業或股
    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者,如採蓋章方式,亦應於當場為之
    。(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為保障股東權益,委託書於股東會開會前,均應經統計驗證,爰修正不以股東會
    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六、配合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之準用規定,明
    定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外國公司,準用本規則規定,並規定前開公司依註冊地
    國法令,股票無停止過戶期間及無法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發送股東會召集通
    知書者,有關徵求人持股資格條件之計算方式、徵求人將徵求資料送達公司及公
    司將徵求人彙總資料表傳送證基會之期限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二)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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