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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公告日期: 102.01.16
預告日期: 102.01.18 ~ 102.01.25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89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
    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55
(四)傳真:02-89691357
容: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提昇票券金融公司之風險管理及維持適足資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年十二
月十八日發布「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九十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第一次修正。配合我國票券金融公司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規修正,爰修正本辦法。本次
共計修正六條,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票券金融公司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修正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
    本及第三類資本組成項目之部分會計項目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及第
    五條)
二、配合票券金融公司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之依據
    ,修正為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修正條文第
    八條)
三、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已將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申報期限修正為須於年度終
    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修正票券金融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資本
    適足率等相關資料時點,明定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辦理。(修正條文
    第十條)
四、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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