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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有關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規定草案。

公告日期: 102.01.15
預告日期: 102.01.22 ~ 102.01.28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010055208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
三、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規定草案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法
    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05。
(四)傳真:(02)87734165。
容: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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