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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公告日期: |
10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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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2.01.02
~
10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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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8292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 三、「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 (網址: http://law.fsc.gov.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96 (四)傳真:02-8969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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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最近一次 係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修正發布。為落實引導保險業參與行政院積極推動之公共 建設投資,並達成持續擴大保險業之資金運用管道及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與投資 收益等相關政策目標,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重 點如下: 一、於管理辦法第三條所定公共投資項目內,增列殯葬設施。 二、於管理辦法第四條增訂保險業得投資經營社會福利事業所需之設施,包括對軟硬 體設施之開發及建設。 三、提高保險業對於管理辦法第四條所列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同一對象投資限額至被 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十五,以及放寬得投資第四條所列社會福利事業之 證券化商品。 四、修正管理辦法第十條,明文訂定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放款所認可之擔保或保證類 型及從事利害關係人放款之規定,並增列但書規定,明定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 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符合法定規定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受該條第一項有關 保證或擔保放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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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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