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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草案。
公告日期: |
09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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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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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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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0980250893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規定。 三、「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 條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對照表及預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 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保險法規「法規草案預告」選項下網 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保險局陳述意見(請依預告意見徵詢表格式以電子檔寄至 youngjia@ib.gov .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保險局。 (二)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191。 (四)傳真:(02)89691322。 (五)電子郵件:youngjia@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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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草 案總說明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管理辦法)係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 六條之七第一項規定訂定,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以金管保一字第O九六O二五 O三八O一號令發布。 鑑於不動產投資之交易金額門檻較一般投資工具高、價格波動性相對穩定且不易尋找 同質標的,其投資屬性與其他投資工具有所差別,爰參考保險業之營運特性、資金運 用之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及大額曝險宜有效分散之立法精神,擬具管理辦法第四 條修正草案,對於保險業向非利害關係人進行不動產交易時,除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 項規定外,亦得以資金作為計算交易限額之標準,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保險業得以資金作為交易限額計算基礎與應符合資本適足率、業主權益與配 套措施等相關條件之規範,以落實差異化管理精神。(修正草案第四條第二項) 二、明定本會得廢止核准或採必要處置之規範,而經核准之保險業應於不動產投資合 約條款中訂定應終止合約與免責事由之條款,以避免經本會廢止其核准後,其不 動產投資合約在進行中而有違反保險法令之虞。(修正草案第四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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