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公告日期: 101.12.19
預告日期: 101.12.22 ~ 102.01.02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809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票券
    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三、「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法規
    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56
(四)傳真:02-89691352
容: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後,
曾歷經九次修正,茲為配合我國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暨證券交易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
級管理辦法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
辦法等相關法規修正,並為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十條條文及十八張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我國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參考公開發行銀行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將應揭露之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
    ,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修正財務報表名稱及文字表達,並調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
    、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條、第
    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
二、配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之修正,增訂普通股權益比率及第一類
    資本比率等法定比率,爰增修有關銀行揭露資本適足性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
    條及第十九條)
三、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修正條文第十條)
(一)配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修正獨立董事之獨立性
      規範,爰修正附表一相關資訊揭露。
(二)配合「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
      辦法」之發布實施,爰增訂附表二之二之一,以強化有關銀行薪資報酬委員會
      設置情形之資訊揭露。
(三)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發布實施,爰修訂附表二之二
      之二,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
(四)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發布實施,爰增訂附表二之二之三,以
      充分揭露銀行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五)為強化資訊揭露,爰規範充分揭露與銀行財務業務相關人士之辭職解任情形。
四、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增訂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規定,爰增訂有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之應記載事項。
    (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五條)
五、配合員工認股權憑證得以低於市價發行,修正相關資訊揭露。(修正條文第十五
    條)
六、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之職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審
    計委員會審查同意,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發布
施行後,曾歷經七次修正,茲為配合我國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暨證券交易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股票上市或於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等相關法規修正,並為強
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十條條文及十
八張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我國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參考金融控股公司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將應揭露之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
    ,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修正財務報表名稱及文字表達,並調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
    、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條、第
    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修正條文第十條)
(一)配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修正獨立董事之獨立性
      規範,爰修正附表一相關資訊揭露。
(二)配合「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
      辦法」之發布實施,爰增訂附表二之二之一,以強化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情形
      之資訊揭露。
(三)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發布實施,爰修訂附表二之二
      之二,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
(四)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發布實施,爰增訂附表二之二之三,以
      充分揭露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五)為強化資訊揭露,爰規範充分揭露與公司財務業務相關人士之辭職解任情形。
三、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增訂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規定,爰增訂有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之應記載事項。
    (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五條)
四、配合員工認股權憑證得以低於市價發行,修正相關資訊揭露。(修正條文第十五
    條)
五、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之職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審
    計委員會審查同意,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利票券金融公司於編製年報之記載內容能有一致性之規範,爰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
日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授權規定發布「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
記載事項準則」,其後業已歷經七次修正,茲為配合我國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
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證券交易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股
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等相關法規
修正,並為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
十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我國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參考公開發行
    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將應揭露之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合併
    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修正財務報表名稱及文字表達,並調整本準
    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修正條文第十條)
(一)配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修正第三條有關獨立董
      事之獨立性規範,爰修正附表一相關資訊揭露。
(二)配合「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
      辦法」之發布實施,爰增訂附表二之二之一,以強化有關票券金融公司薪資報
      酬委員會設置情形之資訊揭露。
(三)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發布實施,爰修訂附表二之二
      之二,以充分揭露票券金融公司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
(四)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發布實施,爰增訂附表二之二之三,以
      充分揭露票券金融公司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五)為強化資訊揭露,爰規範充分揭露與票券金融公司財務業務相關人士之辭職解
      任情形。
三、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增訂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相關規定,爰增訂有關票券金融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之應記載
    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四條)
四、配合員工認股權憑證得以低於市價發行,修正相關資訊揭露。(修正條文第十四
    條)
五、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之職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審
    計委員會審查同意,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