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三、「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 表暨相關附表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 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33 (四)傳真:02-8969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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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發布,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後,復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及九十六年九月六日歷經三次修正。為強化信用合作社財務及業務等資訊之揭露 ,並配合「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 爾資本協定簡易標準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修正,參酌「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揭露事項,爰擬具「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修正草案。本次共計修正八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營業報告書」名稱為「致社員報告書」,並強化該報告書之內容,使社員 瞭解信用合作社未來發展策略及受環境影響等情形。(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 二、為強化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資訊之透明,增訂信用合作社可選擇 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但信用合作社如有 本準則所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理事、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修正條文第 十條及附表三) 三、為強化財務概況應記載之事項,修正財務分析之項目,並增訂成長率。(修正條 文第十四條及附表十) 四、為強化風險管理事項之揭露,修正應揭露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並增訂應 揭露面臨業務集中、經營權改變及其他重要風險之相關因應措施。(修正條文第 十五條及附表十一至附表十四) 五、為強化內部管理運作情形之揭露,增訂應揭露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履行誠信經營 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附表十五,增訂附表十六至附表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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