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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公告日期: 101.12.19
預告日期: 101.12.22 ~ 102.01.02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356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三、「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
    表暨相關附表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 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33
(四)傳真:02-89691356
容: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發布,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後,復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及九十六年九月六日歷經三次修正。為強化信用合作社財務及業務等資訊之揭露
,並配合「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
爾資本協定簡易標準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修正,參酌「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揭露事項,爰擬具「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修正草案。本次共計修正八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營業報告書」名稱為「致社員報告書」,並強化該報告書之內容,使社員
    瞭解信用合作社未來發展策略及受環境影響等情形。(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
二、為強化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資訊之透明,增訂信用合作社可選擇
    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但信用合作社如有
    本準則所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理事、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修正條文第
    十條及附表三)
三、為強化財務概況應記載之事項,修正財務分析之項目,並增訂成長率。(修正條
    文第十四條及附表十)
四、為強化風險管理事項之揭露,修正應揭露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並增訂應
    揭露面臨業務集中、經營權改變及其他重要風險之相關因應措施。(修正條文第
    十五條及附表十一至附表十四)
五、為強化內部管理運作情形之揭露,增訂應揭露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履行誠信經營
    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附表十五,增訂附表十六至附表十八)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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