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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 公告日期: |
10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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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1.12.17
~
1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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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國字第10100352870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 三、「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草案 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 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68 (四)傳真:02-8969-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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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自八 十七年四月十五日發布施行,其間歷經二次修正。為強化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 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以下簡稱本事業)之監理強度及因應修正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爰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本辦法現行條文計三十三條,本次修正二十五條,新增七條, 刪除一條,修正後條文計三十九條,修正重點臚列於次: 一、原管轄機關「財政部」,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又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為「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名稱變更,爰將「財政部」修正為 「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 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 條至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 二、參考「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及「銀行間徵信 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明定本事業負責人及資訊安全人員應 具備之積極及消極資格等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 十四條) 三、參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明定本事業應建 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以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進行。(修正條文第三十五 條至第三十七條) 四、明定本事業蒐集、處理或利用金融機構報送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 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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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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