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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

公告日期: 101.12.11
預告日期: 101.12.14 ~ 101.12.21
發文字號: 金管法字第1010071054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
    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法律事務處。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8 樓。
(三)電話:(02)89680871。
(四)傳真:(02)89691272。
容: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修正
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施行,迄未修正。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之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規定,其組織定位已由委員會合議制調
整為首長制,委員會議屬諮詢性質,且本法原條文第十條第一項有關應經委員會議決
議之事項已刪除,故重大裁罰措施已無需提委員會議審議,爰將本辦法有關「委員會
議決議」等文字配合刪除。又鑒於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已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名稱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故本辦法名稱及條文內容有關金管會名稱
部分應配合修正。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除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
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及金管會名稱配合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刪除「委員會議決議」等文字及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及第
    五條)
三、配合金管會處分書對外公布之時點,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修正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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