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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1.11.16
預告日期: 101.11.21 ~ 101.11.28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02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五項。
三、「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
    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 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72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容: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
後,復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及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歷經三次修正。為因應巴塞爾資本協定三規定修正及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之建立,爰修
正本辦法。
本次修正條文計七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爰將「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因應巴塞爾資本協定三規定,及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銀行自有資本與風
    險性資產之比率,自一百零二年起,以漸進方式逐年要求銀行提高普通股權益比
    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各不得低於一定比率,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
    並訂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三十五條)
三、配合「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序文「國」內及「國」
    外有價證券修正為「境」內及「境」外有價證券,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文字,以與
    商業銀行之規定一致。(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三條 )
四、為因應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之建立,放寬工業銀行投資大陸地區政府及公司發行之
    有價證券限制,以增加外匯指定銀行(DBU) 人民幣存款資金運用之管道,爰刪
    除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三項並訂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三十五條)
五、配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名稱修改為「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
    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爰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二
    十三條)
六、配合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增訂
    「輔助宣告」,爰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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