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五項。 三、「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 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 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72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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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 後,復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及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歷經三次修正。為因應巴塞爾資本協定三規定修正及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之建立,爰修 正本辦法。 本次修正條文計七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爰將「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因應巴塞爾資本協定三規定,及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銀行自有資本與風 險性資產之比率,自一百零二年起,以漸進方式逐年要求銀行提高普通股權益比 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各不得低於一定比率,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 並訂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三十五條) 三、配合「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序文「國」內及「國」 外有價證券修正為「境」內及「境」外有價證券,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文字,以與 商業銀行之規定一致。(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三條 ) 四、為因應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之建立,放寬工業銀行投資大陸地區政府及公司發行之 有價證券限制,以增加外匯指定銀行(DBU) 人民幣存款資金運用之管道,爰刪 除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三項並訂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三十五條) 五、配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名稱修改為「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 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爰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二 十三條) 六、配合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增訂 「輔助宣告」,爰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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