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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二條、第四條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1.11.09
預告日期: 101.11.15 ~ 101.11.21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101005242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會計師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二條、第四條修正草
    案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
    //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429。
(四)傳真:(02)87734152。
容: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二條、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以下簡稱審議規則)自五十四
年訂定發布以來,曾於七十三年、八十一年、八十五年、九十二年、九十三年及九十
七年歷經六次修正。茲為強化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遴聘及補聘程
序,爰予修正審議規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更
    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政院主計處改制更名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
二、為強化會計師公會代表選任之客觀公正性,並落實遴選機制,請中華民國會計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提報二倍代表推薦名單,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擇定遴聘及補
    聘。(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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