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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二條、第四條修正草案。
| 公告日期: |
10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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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1.11.15
~
1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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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審字第1010052422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會計師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二條、第四條修正草 案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 //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429。 (四)傳真:(02)8773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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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二條、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以下簡稱審議規則)自五十四 年訂定發布以來,曾於七十三年、八十一年、八十五年、九十二年、九十三年及九十 七年歷經六次修正。茲為強化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遴聘及補聘程 序,爰予修正審議規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更 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政院主計處改制更名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 二、為強化會計師公會代表選任之客觀公正性,並落實遴選機制,請中華民國會計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提報二倍代表推薦名單,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擇定遴聘及補 聘。(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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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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