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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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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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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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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100471351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 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221 (四)傳真:(02)8773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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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修正 草案總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係主管機關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法第十條第一項之授權,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六次修正。本 次為落實「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規劃方案發展策略有關「簡化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審核程序,研議逐步採基金申報生效制」細項,縮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審核時程 及降低不確定性,俾利國內投信業者掌握發行時機,因應市場變化,適時推出基金產 品供投資人選擇,另並考量實務上基金募集地可能為國內募集、國內外募集或國外募 集,爰修正本準則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等三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放寬採申報生效制之基金審核案件範圍,並依各類案件複雜度之不同訂定申報生 效期間。另亦明定申報生效案件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或為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者,投信事業應於經本會申報生效後、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 募集。(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考量採申請核准制之基金其產品設計或為投資國內且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 爰修正該等案件應由主管機關洽經中央銀行同意後核准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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