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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公告日期: |
10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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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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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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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5560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 項、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三、「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 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56 (四)傳真:02-8969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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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八十二 年二月二十三日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授權規定發布施行後,共歷經五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我國銀行、金融控股及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採用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銀行、金融 控股及票券金融公司等各業別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相關規定之修正,且為維持與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於共通性項目之一致性。其 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我國銀行、金融控股及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參考公開發行銀行、金融控股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 ,將應揭露之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修 正財務報表名稱及文字表達,並調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 損等相關項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九條附表二至附表四、第十條、第 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 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附表七十) 二、配合公司法第一五六條第七項之修正,刪除股東得以公司所需商譽抵充資本之規 定,爰刪除原商譽抵充股款者應揭露相關事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修正有關會計年度期中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之規定,爰 修正本準則有關揭露期中財務報告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 條) 四、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增訂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規定,爰增訂有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之應記載事項, 並參照員工認股權憑證規範,得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應募人。(修正條文第三 條、第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 五、配合銀行、金融控股及票券金融公司等各業別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 (一)修訂董事及監察人如屬法人股東代表者,其應揭露之事項,並增修應揭露個別 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增列特別記載事項應揭露經本會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五十四條或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分事項。(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 (三)增訂董事會運作、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薪資報酬委 員會、履行社會責任、公司履行誠信經營等情形及採行措施及規範充分揭露與 公司財務、業務相關人士之辭職、解任情形等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資訊揭 露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六、維持本準則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共通性 : (一)規定發行人應於公開說明書封面揭露承銷費用、會計師及律師等費用,其封底 應加蓋公司印鑑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五條) (二)強化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等相關資訊之揭露。另考量員工認股權憑證 得低於市價發行,爰修正其揭露資訊之門檻。(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 ) (三)強化私募案效益之資訊揭露,並提昇私募案執行資訊之透明度,爰整併其相關 之條文。(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 七、鑒於銀行業發行債務工具係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辦理,為利銀行業遵循 本準則有關債務工具發行之規定,爰新增金融債券相關揭露事項等條文,以資明 確。(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八、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相關條 文。(修正條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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