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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1.08.31
預告日期: 101.09.05 ~ 101.09.12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04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三、「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
    「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法
    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27
(四)傳真:02-89691356
容: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使信用合作社維持適足資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參
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範圍計算方法及未達標準之限制盈餘分配辦法」訂定
「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範圍計算方法及未達標準之限制盈餘分配辦法」
。其後基於金融監理一致性考量,爰參酌「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歷經四次修正,並修正名稱為「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本次修正主要係遵循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相關規範,為使信用合作社之資本適足性規
範與銀行有一致性標準,爰修正本辦法。本辦法原條文共十二條,本次計修正五條,
增訂二條,刪除二條條文,已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以上,爰為全案修正,修正重點臚
列如下:
一、增訂作業風險之定義及其所應計提資本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六條
    及第七條)。
二、為清楚表達各資本類別,並參考「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將第一類資本之「
    權益調整」項目修正為「社員權益其他項目」;第二類資本之「備供出售金融資
    產未實現資本增益」項目修正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並於第二類
    資本增列「重估增值」,另為真實反應信用合作社之資本狀況,增訂出售不良債
    權之未攤銷損失應自第一類資本扣除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
三、增訂信用合作社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
    十條)
四、鑒於合格自有資本總額之應扣除金額及有關交易簿之定義,均已規定於「信用合
    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中,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及
    第六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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