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之一。 三、「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 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 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68 (四)傳真:02-8969-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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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確保金融機構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室)、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務等 執行安全維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及信用合作社 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為杜絕金融卡磁條資料遭側錄及金融卡密碼遭盜錄,金管會前已要求各金融機構全面 撤除自動化服務區及無人銀行「門禁」之刷卡設備、指定專人不定時巡查自動櫃員機 及推動金融卡晶片化。 鑒於國內金融卡已全面晶片化並於一百年六月三十日停止磁條金融卡於國內交易功能 ,金融卡遭側錄之風險已降低,爰將「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第 五目後段「指定專人平日不定時巡查自動櫃員機,防範歹徒之側錄及破壞(假日及非 營業時間尤為重要),並予以記錄」之規定,刪除「指定專人平日」及「之側錄及」 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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