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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公告日期: 101.08.27
預告日期: 101.08.28 ~ 101.09.03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253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三、廢止理由:「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係依保險法第 143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該規定業於 96 年 7  月 18 日保險法修正時刪除,相關規範內容
    於 92 年 7  月 9  日實施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時,已列於計算保險業資本適
    足性填報手冊之附件,作為計算資本適足率應遵循事項之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
    行之必要者,辦理廢止
    。
四、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
    「保險法規/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98。
(四)傳真:02-89691322。
(五)電子郵件:jung-ying@ib.gov.tw
容:
(無)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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