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廢止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三、廢止理由:「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係依保險法第 143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該規定業於 96 年 7 月 18 日保險法修正時刪除,相關規範內容 於 92 年 7 月 9 日實施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時,已列於計算保險業資本適 足性填報手冊之附件,作為計算資本適足率應遵循事項之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 行之必要者,辦理廢止 。 四、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 http://www.ib.gov.tw), 「保險法規/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98。 (四)傳真:02-89691322。 (五)電子郵件: jung-ying@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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