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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草案。
| 公告日期: |
10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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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1.09.04
~
10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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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審字第1010032835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三、旨揭辦法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 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mono@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60。 (四)傳真:(02)87734152。 (五)電子郵件: mono@sfb.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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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草案總說明 按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ㄧ年一月四日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範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於情形特殊,主管機關得另予規定,同條第二項並增 訂授權主管機關就前項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定辦 法。故依據本法之授權並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及實務需求,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 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共計七條,其要點臚列如下: 一、考量主管機關對金融特許事業之監理需要另有規定,明定除金融控股公司、銀行 、證券、期貨及保險等事業之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草案第二條) 二、發行人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之特殊情形。(草案第三條) 三、發行人得申請延長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之特殊情形。(草案第四條) 四、發行人得免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之特殊情形。(草案第五 條) 五、未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及營運特殊情形 過渡期間之適用規定。(草案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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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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