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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信託業賠償準備金額度」。

公告日期: 098.12.23
預告日期: 098.12.23 ~ 099.01.04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933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三、「信託業賠償準備金額度」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
    :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66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容:
信託業賠償準備金額度修正草案總說明
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修正為:主管機關訂定信
託業賠償準備金之額度,應以公告為之。爰將本規定之發布形式由令改為公告。
另因信託業務逐步發展,信託業受託信託財產之金額逐年增加,原定信託業賠償準備
金以定額新臺幣五千萬元提存,就信託業因應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
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存有改善空間。鑑於賠償準備金主要係因
應作業風險而提存,爰修正以業務量為計算基準予以計提,並配合信託業法第三條修
正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增修相關規定
。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規定之發布形式由令改為公告,並明定生效日期。
二、規定信託業應於每年五月二十日前,依上會計年度決算後受託信託財產總金額,
    按比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之保管業務,應依受託信託財產總金
    額之萬分之一;其他信託業務,應依受託信託財產總金額之千分之一)計算提存
    賠償準備金。(公告事項第一點)
三、賠償準備金應提存至少新臺幣五千萬元,應提之賠償準備金逾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五十者,應即增資。(公告事項第二點)
四、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其辦理全權委
    託投資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及以信託方式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
    用其款項業務提存之營業保證金,得充當賠償準備金。(公告事項第二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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