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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草案。
| 公告日期: |
10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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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1.08.11
~
10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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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發字第1010034127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三、旨揭準則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附表對照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 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syl@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00。 (四)傳真:(02)87734165。 (五)電子郵件: syl@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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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三年 十二月四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十六次修正,茲為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 製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等相關規定之修正,並為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爰修正本準則。本 次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一)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將應揭露之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 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修正財務報表名稱及文字表達,並調 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 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附表六十六) (二)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分階段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爰 訂定過渡條款,規範公司應於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之會計年度 開始適用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配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修正第三條有關獨立董 事之獨立性規範,爰修正相關資訊揭露。(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四) (二)配合「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 辦法」之發布實施,爰增訂相關附表以強化有關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情形之資 訊揭露。(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三)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發布實施,爰修訂相關附表, 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附表六十三) (四)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發布實施,爰增訂附表,以充分揭露履 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附表六十四) (五)為強化資訊揭露,規範充分揭露與公司財務、業務相關人士之辭職、解任情形 。(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三、配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修正,刪除股東得以公司所需商譽抵充資本 之規定,爰刪除原商譽抵充股款者應揭露相關事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 四、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正: (一)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修正有關會計年度期中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之規定, 爰修正本準則有關揭露期中財務報告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 二十九條) (二)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之修正,及考量外國公司得以股票無面額 或面額非新臺幣十元發行,刪除每股面額新臺幣十元之規範,並增訂相關計算 基礎。(修正條文第十一條附表十、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 五、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增訂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規定,爰增訂有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之應記載事項, 並參照員工認股權憑證規範,得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應募人。(修正條文第三 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六、配合員工認股權憑證低於市價之發行,爰修正相關資訊揭露。(修正條文第十五 條) 七、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相關條 文。(修正條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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