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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 公告日期: |
10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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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1.08.11
~
10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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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發字第1010034127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三、旨揭準則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附表對照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 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 http://www.sfb.gov.tw )。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向 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syl@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00。 (四)傳真:(02)87734165。 (五)電子郵件: syl@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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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二十五修正草案總說 明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七年六月七日發布施 行後,曾歷經十二次修正,茲為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股票上市 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等相關法規修正、 並為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增訂一條、修正 八條,共計修正九條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二十五等十九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一)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將應揭露之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 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修正財務報表名稱及文字表達,並調 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附表二十五) (二)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分階段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爰 訂定過渡條款,規範公司應於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之會計年度 開始適用相關規定。(增訂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一)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修正條文第十條) (一)配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修正第三條有關獨立董 事之獨立性規範,爰修正附表一相關資訊揭露。 (二)配合「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 辦法」之發布實施,爰增訂附表二之二之一,以強化有關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 情形之資訊揭露。 (三)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發布實施,爰修訂附表二之二 之二,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 (四)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發布實施,爰增訂附表二之二之三,以 充分揭露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五)為強化資訊揭露,爰規範充分揭露與公司財務業務相關人士之辭職解任情形。 三、配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修正,刪除股東得以公司所需商譽抵充資本 之應揭露相關事項之規定。(修正第十一條附表五) 四、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之修正,及考量外國公司得以股票無面額或 面額非新臺幣十元發行,刪除每股面額十元之規定。(修正第十一條附表七) 五、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增訂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規定,爰增訂有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之應記載事項。 (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五條) 六、配合員工認股權憑證低於市價之發行,修正相關資訊揭露。(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 七、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之職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審 計委員會審查同意,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八、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相關條 文。(修正條文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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